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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法将规范农家乐、网络经营等旅游经营活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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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013年5月16日,国务院召开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电视电话会议。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《旅游法》。中国政府网 陈竞超 摄 

    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 国务院今日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。会议的主题是,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,推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学习、宣传和贯彻实施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对旅游法作了简要介绍。

    尹中卿说,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。由于旅游产业链条长,关联行业广,涉及部门多,很难针对不同类型旅游活动单独立法,只能采取综合立法模式。旅游法共设10章112条,除总则、附则之外,分别对旅游者、旅游规划和促进、旅游经营、旅游服务合同、旅游安全、旅游监督管理、旅游纠纷处理、法律责任做出规定,涵盖了行政法、经济法、民法的内容。

    在保护旅游资源方面,尹中卿说,旅游法提出旅游业发展遵循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,在有效保护前提下,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。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,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符合资源、生态保护与文物安全的要求,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,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、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,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。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。

    在保障旅游安全方面,尹中卿说,旅游法确立政府统一负责、部门依法监管、旅游经营者具体负责、旅游者自我保护的全程责任制度:一是设立事前预防制度,包括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、流量控制,旅游经营者安全评估、警示、培训等;二是设立事中安全管理制度,包括政府安全监管和救助,旅游经营者报告和救助,旅游者遵守安全规定等;三是设立事后应急处置制度,包括政府和旅游经营者处置责任,旅游者配合并依法承担费用等义务。

    在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方面,尹中卿说,旅游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职责。一是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,推进休闲体系建设,采取措施推动区域合作,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,扶持特殊地区旅游业发展;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,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、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;三是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,建立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,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;四是倡导健康、文明、环保的旅游方式,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,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,提高从业人员素质。

    尹中卿表示,导游、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,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,不得诱导、欺骗、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。关于景区,法律明确了开放条件,要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,对门票价格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。关于新兴旅游业态,法律对农家乐、高风险旅游项目、网络经营以及其他旅游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。同时还明确了旅游经营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    据悉,4月25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,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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